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一、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需求点

技术入股,各取所需;

不涉及专利权属变更,我的还是我的;

专利成本转向资产、资本的趋势。

专利出资

二、法律层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情况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以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法理层面

公司法下,公司是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独立的资本(资产)。

为降低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制度的价值,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维持、不变)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

公司必须接受的入股资产应具备可评估性、可流通性、市场定价。

四、案例及政策层面

在海信科龙案中,法院认为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与公司法规定不符,故出资不实。

湖南省、上海市曾试点支持专利独占使用权出资。

认缴制下,工商登记对非货币出资形式审查,不验资核查,对使用权类型不关注,只要股东对使用权出资定价达成一致,不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因此专利使用权认缴出资存在操作可行性。

五、问题评析

专利使用权属性:

  • 专利使用权人:专利权人/许可使用权人

  • 权利取得:申请或转让或继承

  • 许可使用权类型:独占性、排他性、普通许可使用 权利属性:

  • 使用权独占许可出资: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市场价值

  • 使用权排他性许可出资: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存在自行实施非市场价值风险)

  • 使用权普通许可出资: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存在自行实施及增加许可非市场价值风险)

六、曲线出资方案

  1. 专利权人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使用权许可及出资协议

  2. 专利权人接收许可使用金;

  3. 专利权人将许可使用金用于出资。

通过以上分析,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公司在法律层面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以专利使用权认缴出资存在操作可行性。公司制度要求入股资产具备可评估性、可流通性和市场定价。在曲线出资方案下,专利权人可以与目标公司达成使用权许可及出资协议,通过接收许可使用金并将其用于出资的方式实现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